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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信息网

成都房地产信息网是目前成都地区最权威的房地产专业资讯网站、也是成都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成都房地产新闻以及成都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成都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成都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成都房地产,了解成都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成都市房管局简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工作的职责划入市房管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的评审和建成区综合验收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的职责交给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城乡统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测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3.加强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流转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  (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四)承担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的责任。  (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279770(行政效能投诉:专指对房管局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拖延办事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其余咨询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  行政效能投诉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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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地产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年的中国百强之一。为无数家庭打造了健康温馨的家,获得了大部分人的好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综合性企业,始建于1980年并于1996年上市。现已形成流通整合服务与房地产两大主业,以及围绕主业的产业群支撑体系,是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厦门国贸地产有限公司隶属国贸集团全资子公司,是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集团强大实力支持下,成功开发了国贸花园、国贸大厦、国贸阳光、国贸春天、国贸蓝海等一系列以“国贸”冠名的精品房地产项目,所开发项目均成为该区域地标性建筑。地  址:厦门市嘉禾路392号国泰大厦写字楼5F 电  话:86-592-5537878 传  真:86-592-553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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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房网

猎房网免费提供各省各地租房信息、租房价格、租房买卖,海量的房屋出租信息。让许多人在网上就轻轻松松找到房子,然后不需通过中介!产品和服务:猎房以专精的信息技术、全新的传播理念打造了包含新房、二手房、租房、装修设计、家具建材、联联购、业主社区等消费者钟爱的栏目,提供地产、家居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及网络营销解决方案。猎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专注于房地产家居行业,通过“线上网络平台”与“线下地产家居营销”双向高效互通,立足于消费者需要,致力于买卖双方信息深度沟通、降低交易成本,打造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服务民众、服务产业、服务社会。现已成为中国城市最具竞争力的地产家居导购门户。联系方式: 装修建材客服电话:0591-83800114租房频道电话:0591-83341645二手房频道电话:0591-83341645新房频道电话:0591-83800114传真:0591-833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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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房产网

齐河房产网是齐河地区最大最全面的房产方面的搜索引擎,涵盖租房、买房等生活消费信息,信息遍布齐河所有地区。齐河房产网包含资讯,新房,新房,新房,论坛几大模块特色栏目。齐河房产网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房地产新闻资讯内容,提供齐河房价,最新齐河楼盘资讯,齐河二手房交易,齐河租房,是齐河房地产媒体及业内外网友公认的最受欢迎的专业网站和房地产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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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租房网

沈阳租房网是一家专门提供沈阳地区租房的信息网站,在这里,你可以获得大量的沈阳租房信息,不需要出门,只要在网上轻轻一点就可以实现!产品和服务:住宅、公寓、合租、办公楼、厂房、商铺、二手房、黄页、服务指南。目前沈阳地区网民上网查找房地产方面内容主要以信息为主,因此本网对房产信息做了较为全面的分类,下设十多个信息栏目,如:新楼盘信息、写字楼信息、二手房出售、二手房求购、普通住宅出租、商务公寓出租、民宅求租、有房合租、无房合租、宿舍出租、商铺门市、厂房仓库等 。设有多个新闻类栏目,有热点新闻、沈阳房产新闻、各地新闻、海外传真、地产新政、土地市场、购房指南、租房指南、E性合租、商业地产、地产金融、地产人物、地产八卦、物业资讯等。设有地产黄页栏目,有推荐房产中介、推荐评估公司、推荐开发公司、推荐家政服务、推荐搬家公司、推荐装饰公司、推荐建筑公司等。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光达大厦C座1336室 邮政编码:110013电 话:024-886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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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租房网

西宁租房网提供出租房源信息、出售房源信息、求租求购信息、商铺交易会等服务和产品,是西宁有名的一家房屋出租信息网站!西宁租房网成立于2007年6月17日,是服务于西宁地区的最专业租房网站,也是西宁最大的房产交易平台,网站一推出,便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在西宁租房网中房产的成交量、信息可靠性、网站稳定性、线下服务等方面都优于其它西宁地区同行业网站,成为西宁市网民租房的首选!西宁租房网,以全部功能免费、免中介、严格规范的操作管理、完善的网站支持,赢得网友和业内的高度肯定,网站也正在积极健康的发展。客服联系方式(处理网站信息审核、答疑、信息投诉、房源匹配等事宜)电话:0971-8250450Q Q:78622900 客服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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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网

重庆公共租凭房信息网是重庆市公共租凭房管理信息平台,在这里除了可以看到房屋出租信息外,还有一些相关方面的资讯!该网站栏目有:机构设置、公租房、办事指南、新闻动态、工作动态、深度观察、政策法规!公租房咨询电话63651390。投诉电话608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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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创建于一九九七年,是西安地区的房地产专业门户网站,也是西北地区房产信息规模最大、访问量最高、房产资讯最全的专业网站,迄今为止,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累计浏览量已超过8000万人次,日点击10余万人次,来自国外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浏览量逾500万人次,已真正成为西安地区房地产营销、推广、展示的窗口。网站介绍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由房产交易、辅助信息、宏观、中观信息等12个房地产专业频道及栏目组成,提供包括新房、二手房、商铺、写字楼、别墅等在线租售信息;业主社区、购房指南、八百家房友会、房产法律、房地产网络解决方案等一系列服务。 迄今为止,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累计浏览量已超过8000万人次,日点击10余万人次,来自国外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浏览量逾500万人次,已真正成为西安地区房地产营销、推广、展示的窗口。网站在Yahoo、Google、Baidu、Sina、Sohu、163等国内外各大搜索引擎中名列第一。目前,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阳光售房”举措的大力推进,我网已成为西安房屋管理局唯一指定的网上办公系统依托平台。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核心竞争力西安房地产信息网通过多年不懈努力对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形成了与市场对应的房产销售运行平台,与07年相比,房源信息供应量持续稳定在85%左右,终端客户的增长比例为400%(以“合法在售14万单套房源”推出为标志),在全国上万个房地产专业网站中,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一直树立着行业指向标的作用。1、市场研究功能:以积淀达16年的房地产市场数据库及上百个数学模型反映西安房地产市场宏观、中观的运行现状、发展走势、预测预警。组成结构:新房、二手房、土地市场的宏观、中观供求信息组合。产品服务:为政府机构、开发企业、业内机构等提供了解、分析市场的核心参考。市场效果:A、累计使用客户(政府、开发企业、策划代理机构、银行等)1000余家,长期数据订阅客户110余家;B、已然是西安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 产品评价:A、成为西安房地产市场唯一权威数据发布机构;B、掌握如此全面、准确的地产行业数据的企业在全国尚属第一例;C、被建设部评为“信息先进建设单位”荣誉称号。2、七城区合法在售14万单套房源销售平台功能:以当日可售的新房、二手房租售房源为基础,以专业的户型、楼盘、小区、居住圈、商圈、星级导购为参考,以预售查询、合同备案、市场动态、楼盘评述等信息为辅助集合成当日各城区房产一一对应的展示、查询、交易专区平台。组成结构:西安房产行业管理部门权威的社会组织信息资源与专业的市场组织信息资源的有机结合。产品服务:满足任何一位购租西安房产的消费者对任何一城区房产购租三大核心信息的需求(有无房屋、合法否、合适否)。市场效果:A、凡是购租西安房屋的购房者都必然查询;B、现有50%-60%的购房者正在使用;C、每月以5%的速度递增。产品评价:A、全国同类专业垂直网站第一家;B、符合并引领了专业网站集合信息模块对应任一终端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3、购房指南(万问万答)功能:是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所有频道信息和资源与终端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互动和服务的通道、窗口。组成结构:由专业团队24小时轮班与终端购房客户一对一的沟通互动。产品服务:满足购房终端客户提出的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所有疑难问题的需求。市场效果:A、日均互动100余组,累计互动2万余组;B、每组互动当天终端客户浏览量120次,每周浏览量238次;C、日均互动100余组周浏览量166600次。产品评价:A、在全国同行业网站中尚属首例;B、开启了以终端购房客户群体成就网络购销平台的崭新通道。4、性价比评估系统功能:以西安普通住宅性价比系统为依托,对客观楼盘、户型进行星级评定。资讯内容,为项目楼盘进行单项及综合星级评定,为不同的终端购房客户提供鲜明的判断优劣的标准。组成结构:以项目基础原始信息为基础,从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配套、环境、交通、升值潜力等分别与居住、置业、投资的相关方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应的适购人群、综合星级的导购建议。产品服务:为任何购买西安房产的终端客户提供明确的判断房产优劣的标准参考。市场效果:A、已然成为终端购房客户购房过程中的参考标志;B、该系统从规划、设计、测试到应用已经历史5年,应用了一年时间,据最新数据显示,07年10月比1月份应用导购的终端客户人数增长比例为100%。产品评价:A、以功能性价比系统为评估依据给房子评定星级,通俗易懂展示给消费者,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B、陕西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专家顾宝和教授评价认为,市场应用价值极高,对于购房者的投资置业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大力推广;C、其依托的“西安普通住宅综合性价比评估系统”正式获得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保护及陕西省版权局版权保护,成为率先于国内首家自主研发的产品。星级户型导购5、金融、法律服务平台功能:与房产相关的金融、法律咨询,网络办理、解答服务。组成结构:房产信息相关的金融办理通道、法律咨询平台。产品服务:为购房者快速办理房贷金融手续,法律顾问在线解答服务。市场效果:A、最快捷的房贷金融办理通道;B、最权威、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产品评价:A、与多家银行合作开通的金融服务为核心的受理平台在全国尚属首家;B、全国为数不多的房产专业律师团队的服务系统线上、线下全程为您排忧解答。总之,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阳光售房”举措的大力推进我网已成为西安市房地产网上办公系统的依托平台,网站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已达到100%。其中,在一手房领域,超过97%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项目宣传、合同备案等业务操作;二手房领域,有83%的中介公司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发布房源、联络客户的业务活动,其二手房房源信息每天的更新量为30000余条,占西安房地产二手房市场交易信息发布量的80%以上;消费者层面,有81%以上的购房者和客户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随机性地查询信息、了解政策、和开发商互动交流,并且这一数量还在以每月5%的速度迅速增长。  权威八百家——西安地区房产行业综合信息公示平台西安土地局土地招拍信息唯一公告单位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90户型公示唯一公告单位西安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情况公示网站公告单位西安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公示发布单位西安市预购商品贷款抵押登记公示发布单位西安房屋管理局指定的网上办公系统接入平台西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查询发布单位西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信息公示发布单位西安市长安区房管局信息公示发布单位专业八百家——西安地区房产状态、品质、星级评估标准系统、规律的西安宏观、中观房产走势自93年以来,建立了15年西安地区统计、分析、报告系统,拥有132个月西安地区房地产走势及背景的数据库。自发研发并应用的专利房产评估系统参照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模拟形成一般与特定比例对丁关系的组合系统。该系统自2003年推出营销八百家——西安地区有效的房产销售集成主平台功能全——满足购房者全程操作需求以当日可售房源为肌醇,以专业的导购为参考,以市场动态信息为辅助,集合形成于市场对应的展示、查询、交易、服务平台。成效高——需求明了,意向确定的订房团购客户楼盘单项目每日平均50组订房团购房户,成功率达85%以上,直接降低了售买双方的购销成本。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流量统计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是在2006年9月20日被中国网站排名收录并持续监测,从收录之日起,在全国房地产行业排名就一直居于前100名。07年—08年期间,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在全国地产行业一直保持在前20名左右;全国所有网站排名也居于前3000名。自中国网站排名以来,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曾多次排到前15名。近期,西安房地产信息网连续5日在中国网站排名房地产行业排名中保持在16-18名。截止2010年5月8日下午17:00,名列第10名。这是自中国网站排名 以来,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连续15天稳定在第一系列(页面)。 通过中国网站排名持续监测数据显示,现如今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日均IP访问量达到10,200次以上,日均页面访问率达到65,280次以上;平均每日全国每百万上网人员中就有100名以上网友访问800j,每位访问800j的网友平均浏览我网16.4个页面。并且每日以8%的速度迅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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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房地产信息网

常德房地产信息网是常德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常德房地产新闻以及常德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常德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常德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常德房地产,了解常德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介绍中介市场管理科房改和中介市场管理科职责: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市区的房改工作;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测绘等中介市场管理,承办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报考、注册、继续教育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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