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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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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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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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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阜新房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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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房产信息网是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主办、阜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承办的阜新唯一的房地产信息官方网站。阜新房产信息网为您提供最权威、直接、真实、专业、及时的房产信息。现已开设信息公开,保障住房,商品房,存量房,从业主体,统计分析,便民服务,下载中心,网上房展等一系列栏目,将为你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高效、快捷、企业家服务。2013年阜新楼市将大有作为 年终岁尾,以北京等一线城市在楼市出现翘尾,楼市不仅保持高成交量,价格也出现明显的反弹。在楼市淡季,量价表现出明显逆调控特征,这是否预示着2013年房价将会出现反弹? 12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其中,53个城市住宅价格环比上涨,创下年内新高。此外,11月份主要房企的销售“成绩单”依旧出色,年底楼市明显回暖。 在新一轮房地产上扬的趋势中,阜新房地产在2013年将向乐观的方向发展,乐观因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房价趋于稳定,政策有机会腾出手来更精准地援助首次置业的年轻人,帮助其规避购房风险。从2012年的整体地产环境来看,市场购买力不断上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后,必将回归应有的情况。目前部分城市楼市已经率先回暖,未来市场的整体性回暖值得期待。 目前,刚性需求在房地产买方市场中仍然占据较高比重,这就要求房企在规划环节,必须时刻关注就业市场导入的问题。同时在营销过程中,将项目和产品本身作为房产开发的核心要素,以满足客群的实际需求。其外,将圈层互动,口碑宣传植入产品营销体系,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为品牌树立良好的业界口碑,将作为房产开发的重点关注问题。 在供给方面,随着我市近一两年开工量的大幅度提升,温泉地产、教育地产、水岸地产等一批概念地产的楼盘也将在2013年进入现房阶段,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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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阜新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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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阜新银行是在阜新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1994年12月,阜新市政府整合25家分散的信用社,组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1997年6月4日,更名为阜新市城市信用联合社;2001年8月27日,组建为阜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阜新市商业银行更名为“阜新银行”,这标志着该行正式步入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行列。阜新银行是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谢卫星,注册资本53,118万元。自成立以来,阜新银行积极把握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以市场的快速延伸为支撑,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阜新地区成长最快的银行之一。阜新银行下设17个机关部室,下辖2家分行(沈阳分行、大连分行)和47家支行,在岗员工600多人。截至2008年末,阜新银行资产总额111.2亿元,比上年增长23.75%;贷款余额61.02亿元,比上年增长15.60%;存款余额93.94亿元,比上年增长25.29%;不良贷款率2.95%,比上年下降了2.03个百分点。存贷款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8.33%和25.91%,在全市金融机构中名列第一位,盈利水平居全市前列。到2009年11月末,全辖存款余额已经达到124.79亿元,贷款余额达到83.39亿元,资产总额达到131亿元,存、贷款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2%和30%,在阜新市银行系统排在第一位,成为阜新地区规模最大的银行。阜新银行以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逐年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仅2009年前11个月就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26亿元,有效地推动了阜新经济的发展。良好的经营业绩,推动该行从全国143家城市商业银行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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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

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

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始建于1938年,前身为满洲炭业株式会社阜新矿业所中央病院,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中共冀、热、辽分局接收医院。起初为陆军医院,后来为八路军第68团附属医院、新四军三师后方医院。1946年1月,国民党政府接管医院。被辟为“54后方医院”。1948年阜新解放后,医院隶属阜新矿务局。先后更名为阜新煤矿职工医院、阜新矿务局总医院、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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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阜新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中心医院

阜新市中心医院始建于1949年,由最初的小诊所发展成为集医疗、预防、科研、教学、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1997年晋升为三级甲等医院,是辽宁医学院、阜新市卫校的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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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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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